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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務項目
注意事項

申請「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」注意事項

申請條件
說 明
申請對象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具本校學籍學生(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)
學生成績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(新生及轉學生除外,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,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。)
家庭所得

家庭應列計人口年所得,不得超過70萬元。
(補助級距分為五級,補助金額為5,000~16,500元,詳閱相關法規)

利息所得 家庭應列計人口年利息所得,不得超過2萬元。
不動產價值 家庭應列計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,不得超過650萬元。
◆ 線上系統登錄及收件期間:
線上系統登錄期間
收 件 期 間
備註
105年09月15日00:00起
      至10月20日24:00止
   (系統關閉後無法登錄列印)
105年09月21日~10月21日止 學校為配合教育部平台作業,逾期申請者,依規定不予受理,不得有異議。

*本項助學金申請,每學年辦理一次。第1學期向學校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,經教育部審核判定合格及補助金額後,於第2學期註冊繳費單直接扣除助學金金額,非發放助學金。


*凡於本學年度內,已依據「各類就學優待減免辦法」申請就學減免,或申請政府機關其它各項助學措施補助費,或同一救育階段所就讀之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,不得再重複申請本項助學金。重複申請時,依教育部規定之優先順序給付,不得更正,或須追補繳學雜費差額。


*若不清楚以上所列財產所得是否符合時,亦可先至本系統登錄提出申請。但其中任何一項財產所得經轉財稅中心審核後不合格者,即為資格不符,不予補助。


*教育部將審核判定之資格回覆本校,資格審核結果約11月下旬於線上系統供學生登錄查詢。


*戶籍謄本申請注意事項:(應列計人口含以下人員):
1.未婚之學生:學生本人+父母或法定監護人。
2.已婚之學生:學生本人+配偶+父母或法定監護人。
3.以上列計人員若分開居住者,戶籍謄本亦須申請一份繳交。
4.戶籍謄本之記事欄,請申請註記事項不得省略。


 


*繳交資料:(交至生輔組始完成申請程序,未繳件者視同未提出申請,不得異議)
1.申請書(印出申請表後請簽名切結)
2.家庭所得應列計人口之戶籍謄本正本(最近三個月內;請至戶政事務所申請)
3.前一學期成績單正本(新生及轉學生除外)
~~以上若有其他疑問,歡迎來電洽詢:(04)7232105轉5716 生活輔導組 林小姐~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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