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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務項目
【校外獎助學金】內政部移民署「107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(勵)學金計畫」(共計五大類),請依限送件申請。
108年5月20日前攜帶「注意事項五」文件至生輔組上線登錄列印申請表,送導師及家長簽章後於108年5月24日中午12點前送件生輔組。

內政部移民署「107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(勵)學金計畫」(共五項)
【注意事項】:
一、內政部移民署「107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(勵)學金計畫」:本次計畫相較去年有重大調整,共計五項類別(新增:新住民證照獎勵金及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,且證照獎勵金係自行上線申請),請務必詳閱下列說明及附檔1~2。
二、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如期檢附,請務必先行依限於108年5月20日前、5月20日前至生輔組上線登錄申請資料,俾利爭取補件機會(證照獎勵金請自行依限於5月24日前上線申請)。
三、申請新住民證照獎勵金者,請務必詳閱來函(如附檔1)並於108年5月24日前自行上線申請,不需送件生輔組(如符合本計畫其他獎項條件,請依限於108年5月20日前攜帶「注意事項五」文件至生輔組上線登錄列印申請表後,送導師及家長簽章後,於108年5月24日中午12點前送件生輔組)。
四、優秀獎學金及清寒助學金可於5月20日前同時送件至生輔組,由生輔組依據各申請者資料再行擇優擇一推薦申請。
五、108年5月20日前、5月20日前請攜帶「下列文件」至生輔組上線登錄列印有系統編號之申請表:
(一)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含記事之戶籍謄本影本(如去年曾送件生輔組申請者,可於5月24日中午12點前與完成簽名具有系統編號之申請表一併繳交)。
(二)申請人同名帳戶之存摺影本。
(三)107-1學期成績單正本。
(四)免簽名申請表(如附檔3)。
(五)申請清寒助學金、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、總統教育獎勵金,請「加附」相關證明文件影本(可暫時以拍照列印證明文件,但正式證明文件影本需於108年5月24日中午前與完成簽名具有系統編號之申請表一併繳交)。
(六)獲獎後若轉學需以書面通知本組辦理獎助學金移轉作業;休退學者取消獲獎資格不予核發。
六、在校期間無重大違規記錄:107-1學期功過相抵後,未達警告3次以上懲處紀錄。

壹、適用對象:
一、新住民子女:
就學達一學期之在學學生,其父或母任一方為與本國人結婚之外國人、無國籍人、港澳居民、大陸地區人民,且在台合法居留、定居或設有戶籍者(不包含無戶籍國民)。
二、新住民:
與本國人結婚之外國人、無國籍人、港澳居民、大陸地區人民,在台合法居留、定居或設有戶籍(不包含無戶籍國民),且就學達一學期之在學學生。

貳、獎項類別及申請條件(共五類):
一、優秀學生獎學金:
(一)金額:新住民子女5千~1萬元,新住民8千~1萬2千元,可推薦名額各1名(共2名)。
(二)申請條件:非公費生、在校期間無重大違規記錄、未領有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關機構 “成績優秀性質獎學金或獎勵金”(低收、中低收及清寒類別之助學金不受此限)、107-1學期學業成績達85分(研究生達80分)。
(三)應檢附文件:
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含記事之戶籍謄本影本、申請人同名帳戶存摺影本、107-1學期成績單正本、完成簽名具系統編號之申請表、非低收、中低收者請加附「切結書」,切結未領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關機構同性質獎學金(送件時並請於本組填寫切結登記表)。

二、清寒助學金:
(一)金額:新住民子女及新住民皆為8千~1萬2千元,可推薦名額為各1名(共2名)。
(二)申請條件:非公費生、低收、中低收、在校期間無重大違規記錄、107-1學期學業成績達70分。
(三)應「加附」文件:低收或中低收證明。

三、新住民證照獎勵金:
自行於108年5月24日前上線登錄並寄件申請 https://sp.immigration.gov.tw/
(一)金額:5千~3萬,不限名額送件申請。
(二)申請條件:具3年內(105~107年)勞動部之甲乙丙級「中華民國技術士證」且技能檢定學科及術科成績皆及格、未申請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關機構證照獎勵金、或學校之技術士證照獎勵金(無論獲獎前或獲獎後,皆不得以同一證照重複申請獎勵,請詳閱附檔1之「注意事項」),每年同一職類同一級別限擇一申請1次、累計最多補助3次。
(三)應「加附」文件:
1.切結書(切結未申請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關機構證照獎勵金、或學校之技術士證照獎勵金)。
2. 「中華民國技術士證」正反面影本。

四、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:
(一)金額: 1萬5千元,推薦名額無限制。
(二)申請條件:具有107年教育部「總統教育獎」獎狀者。
(三)應「加附」文件:上述獎狀影本。

五、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:
(一)金額:5千~1萬元,推薦名額無限制。
(二)申請條件:在校期間功過相抵後未達警告3次以上懲處、最近3年(105~107學年)符合下列任一情形(需擇一申請,同一獲獎年度之相同獎項不得重複請領):

1.「入選」國家體育代表隊:奧運、亞運、世大運、帕拉林匹克運動會、亞洲盃或世界盃錦標賽、亞洲青年運動會、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、達福林匹克運動會(聽障奧運會)、亞洲帕拉運動會、亞太聽障運動會、世界中學生運動會、東亞青年運動會、世界運動會。
2.獲個人賽前8名(不含團體賽):教育部主辦之全運會、全大運、全中運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。以上皆包含桌球、羽球、網球雙打及混雙比賽之選手,但不含該運動種類團體賽之雙打及混雙選手。
3.獲個人賽前6名(不含團體賽):全民運動會、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,獲得個人賽前6名者,不含團體賽。以上皆包含桌球、羽球、網球雙打及混雙比賽之選手,但不含該運動種類團體賽之雙打及混雙選手。
4.教育部全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前6名。
5.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前3名者。
6.特優、優等:教育部全國學生音樂比賽、美術比賽、舞蹈比賽個人賽各類組獲特優、優等。
(三)應「加附」文件:上述獎項足資證明入選或獲獎,並具個人姓名之證明文件影本或物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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