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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務項目
學雜費減免

【申請時間】

112學年度上學期

06/15~07/10(舊生)(線上申請) https://aps.ncue.edu.tw/guid/minus/index.php

08/01~08/21(新生)(線上申請) https://aps.ncue.edu.tw/guid/minus/index.php  

112學年度下學期

12/21~01/15(線上申請) https://aps.ncue.edu.tw/guid/minus/index.php

 

1.符合減免資格者請務必先辦妥學雜費減免手續,再繳費。若需申辦就學貸款,減免後餘額方可申辦,不得全額貸款。(勿:先行繳費貸款)

2.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限若即將屆滿須重新鑑定、換證者(有效期間為113年度/身障手冊113年2/19之後) ,『請於新證核發後,儘速至線上申請並上傳應繳交之相關證明文件』待完成學雜費減免審核程序及學校修正學雜費繳費單金額後,請自行下載新學雜費繳費單, 並依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。(申請時間至註冊截止日止,無須換證者,請依時限提出申請)

 

申請資格應繳文件 ←點入查詢

1.符合任一項身份:原住民學生、低收、中低收入戶學生、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、現役軍人子女身心障礙學生、身心障礙人士子女、軍公教遺族

2.必備文件資料:相關身分證明文件(請參考)、全戶戶籍謄本(請參考)

3.至申請系統登錄填妥資料後並上傳應繳文件(合併成一個PDF檔上傳)軍公教遺族除上傳應繳文件外,請另將應繳文件以紙本掛號郵寄  彰化市進德路1號生輔組。

4.每學期皆需提出申請若申請軍公教遺族,於本學期前已申請核定者,毋須再重複申請,但休學後復學則須重新申請。

5.凡符合各類學生就學減免辦法申請學雜費減免之學生,又同時符合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學金申請資格,僅能擇一申請。

6.申請學雜費減免應先詳閱注意事項並遵守,如有重複請領政府發給之其他教育補助同一教育階段重複申請減免、違反減相關法規、提供或隱匿不正確證明文件等情事,願負法律責任並繳回減免金額。

 

符合學雜費減免申請資格者,可參閱弱勢學生助學金

 


 

社會救助法之低(中低)收入戶申請及諮詢管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