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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務項目
B類【校外獎助學金】111-2學期臺北市政府「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」,請於112年3月31日前自行送件(若失業日期為112/3/25-31,不及備妥文件者,先依限寄送,可於112/4/7前補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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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年3月31日前,自行送件
111-2臺北市政府「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」

一、金額:13,600元。
二、適用對象(需符合下列規定):

(一)申請人為非自願性離職、失業未達半年之勞工家長(含新住民):111/10/1~112/3/31失業,且申請時仍未就業)
(二)台北市籍:但申請人與設籍北市國民結婚,獲准居留依法在台工作之外國人、陸港澳居民不在此限 。
(三)子女就讀大學部、非公費生、公費生、延畢生或已領有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優待(含弱勢1~5級學雜費補助)、教育或其他補助者(私立高中職教育代金不在此限)。
(四)申請人及配偶110年所得未達148萬元。
(五)已請領勞保老年給付,或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就業性質關措施不得申請此補助,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1.補助申請開始日前,仍依法參加職業訓練,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。
2.再度就業又非自願離職,並提出相關證明
(六)餘請詳閱下列注意事項等說明及附檔。

三、戶籍謄本、所得清單申請方法,如附檔。
四、申請應繳文件:
1.申請書(含切結書)
2.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
3.最近一次失業認定收執聯影本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
4.在學子女110學年度第1學期學費繳費單及完成繳款證明單之影本
5.申請人及其配偶109年所得清單
6.戶口名簿影本:離婚具監護權家長之戶口名簿影本需含記事。若申請人為外國人、陸港澳居民,請檢附居留證影本。

五、注意事項:
(一)若失業日期為112年3月25至31日,且不及備妥相關文件者,得於申請期限內先行郵寄申請書,並於112年4月7日前完成補件。
(二)非自願性離職失業勞工之定義、請領資格、應檢附文件……等及其例外事項,請務必詳閱附檔 ,或洽臺北市市民熱線1999或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站 https://bola.gov.taipei/

備註:
更多校外獎助學金獎項,詳如生輔組「校外獎助學金一覽表」
https://stuaff01.ncue.edu.tw/files/11-1020-3230.php?Lang=zh-t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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