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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務項目
A類 【校外獎助學金】112-1彰化縣政府「彰化縣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」,請於112年10月5日前,送件生輔組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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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2年10月5日前送件生輔組
112-1彰化縣政府「彰化縣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」:

一、金額:8千元。
二、適用對象:
(含大學部及碩博班新生)、彰化縣籍、家遭變故致生活困難(附學校證明書,如附檔)、低收、中低收、特境家庭子女或依內政部「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」規定,經核定為甲乙丙級扶助家屬、111-2學行成績皆達80分(身障生得不採計體育成績)、無記過處分(不需申請,由本組統一開立)、非公費生、未領政府〝獎〞學金或〝學分補助費〞。

三、在學證明、成績單、排名或獎懲證明申請方式,如附檔。

四、應檢附資料(影本需切結「與正本相符」並加蓋承辦人職章):
(一)申請書:
1.獎懲欄位請勿填寫,由本組統一查填明列。
2.彙整清冊:「符合本獎學金自強類別項次」欄位:請依「彰化縣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」 第二點自強類別之1至4等項次以數字填列。
(二)在學證明或蓋有本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(正、反面以A4紙張印在同一面)
(三)身分資格證明文件:
檢附下列任一項證明文件:
1.低收、中低收、特境家庭子女(孫子女)證明。
2.家遭變故致生活困難:附「學校證明書」,需經導師及系所主管核章(如附檔)。
3.依內政部「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」規定,經核定為甲乙丙級扶助家屬等證明。
(四)111-2學期學業成績單:
新生請檢附前一畢業學校單學期成成績單(請四捨五入填寫至小數第一位)。
4. 戶口名簿影本或1個月內之戶籍謄本(含記事)。

六、注意事項:
(一)各項證明文件影本,皆須加蓋與「正本相符」及本校承辦人職章。
(二) 送件時,請於本組填列未領公費或其他政府獎學金切結登記。
(三) 餘請詳閱附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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