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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務項目
C類【校外獎助學金】勞動部111-1學期「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」<請於111年10月14日前,自行寄件或線上申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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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1年10月14日前,自行寄件或線上申請(申請人為家長—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)勞動部111-1學期「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」:(https://uwes.mol.gov.tw/login)

一、金額:1萬3仟6佰元
二、適用對象:
申請人子女需至少有1名子女為非公費生、非延畢生、未領各類學雜費減免優待、未領教育或其他補助。
三、申請資格 申請人應同時具備第 1、2、3、4 項條件
1. 自 91 年 1 月 1 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,至 111 年 10 月 14 日止仍未就業, 且失業期間達 1 個月以上(即 111 年 9 月 14 日以前失業者),並經核付就業保險法 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。 或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 111 年 10 月 14 日已就業,惟於前一年內(110 年 10 月 14 日至 111 年 10 月 13 日)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,且前一 年內(110 年 10 月 14 日至 111 年 10 月 13 日)就業期間未超過 3 個月,仍得申請。
2.申請人及其配偶 110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 148 萬元以下。
3.申請人於 111 年 10 月 14 日以前,未請領勞保老年給付,且未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 性質相關措施(方案)。
4.申請人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。
*例外規定:
(一)申請截止日仍依法參加職業訓練,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。
(二)已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,因不可歸責勞工個人因素,致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時,能提出失業認定及勞保局不予核付失業給付之證明文件。
(三)非自願離職失業時,勞保年資滿15年,被裁減資遣後,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,在原工作單位、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。
(四)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,依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 工保險辦法,在原工作單位、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。
(五)請領失業給付後,再度就業又離職者,其離職屬非自願離職,並提出其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,如任職事業單位已關廠、歇業,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發給證明。
四、注意事項:
1.其他細項及應附文件請詳閱附檔。
2.或上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線上申請系統:https://uwes.mol.gov.tw/logi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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